摘要: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分为受害人是残疾和死亡两种,在伤残或死亡两种计算公式中又因被扶养人的年龄不同,按照不同的公式计算。
一、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伤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涉及到受害人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等级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赔偿的百分比,一共10级,每级相差10%,最高是1级为100%,2级为90%,以此类推。
(1)被扶养人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未成年人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被扶养人为60周岁以下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20年
(3)受害人为60周岁以上74周岁以下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被扶养人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4)受害人为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二、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
(1)被扶养人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未成年人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扶养人为60周岁以下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20年
(3)受害人为60周岁以上74周岁以下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被扶养人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受害人为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举个例子,受害人甲属于深圳市居民,2012年2月因交通事故致残,身上只有一处伤残,伤残等级为10级。甲父年满68岁,无劳动力有无其他生活来源,依靠甲与兄弟乙、丙共3人共同扶养,甲在深圳南山区法院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据此,关于被扶养人(甲父)的生活费应如何计算呢?
首先,甲因交通事故致残,应按照伤残一类的计算公式计算。
其次,甲父年满68岁,无劳动能力有无其他生活来源,应根据“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被扶养人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这一公式进行计算。
第三,甲是深圳市居民,在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市2011年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4080.03元。甲的伤残等级为10级,那么其伤残赔偿指数是10%,甲与兄弟乙、丙一起共同扶养父亲,即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是3
第四,根据公式,被扶养人(甲父)的生活费=24080.03×【20-(68-6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