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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主张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摘要:本文针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需要提供哪些证据的问题进行相关阐述。

     交通事故的发生,除了会造成人身伤亡外,还可能会造成财产损失。那么,受害人在主张财产损失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据呢?

     根据实践经验,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一般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1)事故现场的照片及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2)财物(比如电视机、相机等)要有购物发票等证据证明,且财物损失一定要有交警部门的书面证明;

     (3)车辆损失一般要求有保险公司的定损单;

     (4)受损车辆为营运车辆时,主张停运损失时需提供有效的车辆营运证、驾车司机的身份证证明、有效驾驶证以及车辆停运前一段时间关于车辆经营收入的证据。

     需注意的是,以上证据必须提交书面证明,否则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将会损失相应的赔偿款。

     但是,并非事故中造成的所有财产损失都能获赔,比如因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我国法律规定是不予以赔偿的。

     由此可知,“财产损失”是有其法定的赔偿范围。比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对“事故造成车辆损害可主张的损失”作出了相关规定。该《解释》第15条规定了,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的,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1)维修受损车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受损车辆所载货物、物品或者设施的损失及车辆施救费用;

     (3) 因车辆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4)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5)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因此,主张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在收集相关证据之前,需要弄清楚其主张的财产损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免“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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