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介绍民事诉讼中一些特殊的被告人身份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如果没有被告或是被告选择错误,那么面临的后果可能是:1、法院不会立案;2、法院审理后,驳回起诉;3、判决不予支持相应的诉讼请求。
事实上,往往民事行为的相对人就是被告,但是存在有一些特殊的情况:
1、以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为被告
当出现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被告)。
2、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被告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可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3、死者的继承人为被告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告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被告)。
5、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6、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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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民事诉讼应当选择正确的被告,诉讼应当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