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介绍民事诉讼过程中,撤诉如何进行的问题。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当事人要求撤回其提起的诉讼的行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表示,包括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两种。
撤诉的主体是原告,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不需要特别授权就能够撤诉,但委托代理人撤诉必须要特别授权:
1、申请撤诉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以前,以积极明确的意思表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的诉讼行为。
2、按撤诉处理
当事人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的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撤销案件不予审理。
(1)视为撤诉情况
情形一:原告如为预交案件受理费的,应当法院会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情形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2)不准许撤诉的情况
①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②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③ 环境公益诉讼通常禁止诉讼
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注意:二审中可以撤回上诉,此时,一审生效。
3、撤诉的效果
一审撤诉后,原告可以再次起诉。二审或再审中撤回起诉的,不得重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