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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项目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如何计算?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其中残疾辅助器具费如何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的某些功能已经丧失,必须配备一些辅助受害人实现生活自理或从事工作的辅助器具,而配制辅助器具的费用,应当由侵权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方法给予受害人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标准应遵循“普通适用”原则。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对于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一般情况下参照配制机构的专门意见进行确定。其计算公式可表示为:
 
      残疾辅助器具费 =(普通适用确定数额 + 辅助器具配制机构意见)×更换次数(赔偿期限÷更换周期)
 
      根据《解释》第32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期限,自定残之日起,以20年为赔偿基数。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司法实践中,残疾辅助器具费通常在20万元左右,有时甚至高达50万元,该项费用占总赔款的比例很高,往往成为官司胜负的关键,事故伤残受害人应注意以下2个问题:
 
      (1)不要盲目选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若选择了没有法定资格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其出具的配置意见无效;
 
      (2)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本身的书写格式要符合规范、表述要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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