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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

        摘   要:财产保全是为了使生效的判决得以履行,以免失去判决的意义。本文针对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展开陈述。

        财产保全,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起诉前后阶段,为了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向法院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性措施。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一般保全的财产为肇事车辆。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管部门需要对肇事车辆进行检测、鉴定的,扣车时间大概在20天左右,而放车时间是在车辆检测报告出来后5个工作日内。如果受害人出于保障自身权益的考虑,可以在此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对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
    
        一般情况下,如果肇事车辆已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而肇事司机又不存在酒驾醉驾、逃逸或者无证驾驶等问题的,受害人可以不用申请对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但是,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案件都符合上述所说的条件。比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对肇事车辆保全:
    
        1. 肇事车主不支付医药费;
    
        2. 肇事车辆既没有投保国家强制性投保的交强险,也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
    
        3. 肇事车辆的保险金额不足以赔偿受害人及其亲属损失的。
    
        需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保险金额不足以赔偿受害人及其亲属的损失,主要是指肇事车辆虽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过大,赔偿数额可能超过了交强险责任限额及商业保险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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