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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存在哪些?

        摘要:本文主要围绕交通事故案件中关于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进行阐述。

        诉讼保全一般是由当事人在起诉以后判决执行以前或者在起诉的同时,向人民法院采用书面方式提交书面申请,以口头方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申请书和笔录应当载明请求诉讼保全的原因,保全的标的物或者有关财产的种类,数量、价额及所在地。

        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属于公民的权利;在其申请诉讼保全的同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这也是相对应的义务。只要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诉讼保全的条件,并且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都应当作出财产的裁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时,没有必要作调查,但必须对当事人的申请认真进行审查。

        也就是说,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依法驳回申请。那么,担保的方式存在哪些?

        担保一般分为财产担保以及人保。但是,现如今主要采用财产担保的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担保能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的权利都能得到平衡。人保中的担保人提交人民法院的保证方式也主要为保证金(现金或存款)、土地或房产等不动产以及银行保函、信用担保。

        现金认可度很高,所有法院均认可。但是现金诉讼保全担保的成本最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保全申请人需要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价值多大的财产,那么自己也要提供多大价值的现金。不动产认可度也很高,但大部分法院只认可无抵押的房产或土地。银行保函,尤其是国有大型银行保函认可度较高。

        诉讼保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诉讼保全申请人应当如何申请?可登陆交通事故赔偿网http://www.peichang.cn/或致电律师咨询热线:400--880-4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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