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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案件中,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吗?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案件中,受害人是否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形成的是保险合同关系,而机动车方与受害人之间形成的是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两种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那么,受害人是否可以因交通事故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呢?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其中,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同时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双方之间的过错责任承担。

        综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根据上述2条规定,对保险金额享有直接的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故受害人以机动车方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作出判决;受害人起诉时仅诉机动车方,而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受害人起诉时仅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由于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实际上是代肇事的机动车方承担责任,为了便于保险公司行使抗辩权,也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应当将投保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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