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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保全可以撤销吗?

        摘要:本文主要围绕交通事故诉讼保全撤销的问题进行阐述。

        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可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赔偿争议,若是遇到赔偿义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赔偿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所谓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赔偿义务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

        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赔偿权利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赔偿权利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那么,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诉讼保全是否可以撤销?答案是显然可以的,但是需要满足以下3个条件: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应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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