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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张某自行承担。
2005年10月9日,张某将自己的奥迪轿车向被告北京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12月21日,张某雇佣人员章某驾驶投保车辆与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及两车损坏的严重后果。交通部门认定,章某承担40%责任。
事后,张某经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将被毁车辆送至维修部修理,支付修车费18万余元。
为此,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给付财产损失赔偿款7.5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辩称,投保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章某的驾驶执照已超过审验期限,应属不合格的驾驶者。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本案被保险车辆发身保险事故时,驾驶员章某的驾驶证确实属于超期未审验阶段,属于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上述情况。
因此,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抗辩理由成立,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