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深圳交通事故律师网

咨询电话: 0755-83033185
首页 >> 案例评析 >> 正文

车喜军诉王永文等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案

来源:中律网 作者: 时间:2009/02/11

  上诉人(原审原告) 车喜军,男,1952815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庆市大同区高台子镇太平村前胡家屯。

  委托代理人 郑策,男,1935525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大庆市大同区大同镇同心街96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王永文,男,1957101出生,无职业,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东风监狱第八管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杨江,男,195592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工人(已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住大庆市萨尔图区风云村1-12号楼201室。

  委托代理人 殷海,男,19471023出生,汉族,大庆市让胡路区检察院退休干部,住大庆市让胡路区47号楼5单元301室。

  上诉人车喜军因与被上诉人王永文、杨江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02)同高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车喜文及委托代理人郑策,被上诉人王永文、杨江未出庭,被上诉人杨东委托代理人殷海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20021191720,被上诉人王永文驾驶E-95907号松花江微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萨大路60公里处时,与同方向骑自行车行驶的上诉人车喜文相撞,致上诉人重伤,肇事后王永文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永文负事故全部责任。2002423大同区法院对王永文交通肇事案件进行了判决,上诉人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02528,上诉人向大同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王永文及原车主杨江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肇事车系李军购买,以杨江名义登记落户,并于200110月卖给王永文,车款已一次性付清。车喜军伤情经鉴定为七级伤残。

  原审认为,被告王永文驾车将原告撞伤后逃逸,应对此事故负全部赔偿责任。肇事车辆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机动车已交付且钱款付清,其所有权已转移,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的王永文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登记所有人杨江不负责任。

  原审判决:()被告王永文赔偿原告车喜军医疗费5 316.00元,残废者生活补助费12 323.20元,误工费1 164.48元,护理费319.00元,营养费及伙食补助费165.00元,法医鉴定费142.00元,会诊费100.00元,复印费20.00元,交通费98.00元,合计人民币19 647.68元。()驳回原告车喜军对被告杨江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审原告车喜军不服,上诉称:机动车所有人杨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肇事车辆虽登记车主为杨江,但该车已出卖给被上诉人王永文,王永文是该车的运行受益人和运行支配人,故应由被上诉人王永文承担赔偿责任。杨江不承担责任。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车喜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第1页/共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张丽等与赵振军等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上诉案

下一篇: 苏增富与河南省长垣县汽车运输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