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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上遇上好友,碍于情面让其搭乘自己的摩托车,不料路上出了车祸,结果“好心”司机却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让他感觉自己很“无辜”。
刘某与余某都是灵山县石塘镇农民,两人平时喜欢一起玩耍,是一对好朋友。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是由两被告发生交通事故的共同行为所造成的,应根据两被告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的60%。宁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正三轮摩托车造成此次交通事故,是造成事故的次要责任者,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的40%。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刘某赔偿余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7922元,宁某赔偿5281.78元,两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