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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的“双重赔偿”案例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01/21

  一、案情简介

  2006年,在某家具公司工作的先生在上班途中被先生驾驶的农用运输车撞伤,经交警队认定: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来王先生被评定为10级伤残,在法院的调解下,先生与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给付5.5万元工伤待遇。随后王先生向刘先生要求损害赔偿,遭到了拒绝,先生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先生认为,先生是在上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并且得到了工伤保险待遇,不应再向自己要求赔偿。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也可以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但因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费用,不应重复计算。本案损失中,医疗费及伤残鉴定费属于直接费用,已经在工伤保险待遇中予以赔偿,未予赔偿的部分,应列于本次诉讼应赔偿的损失当中。因此判决先生赔偿先生经济损失40286.19元。

  二、法律分析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川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款是规范用人单位外的第三人与侵害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出的损害赔偿应当支持。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时,受害职工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这个规定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得到双份赔偿,这是对合法劳动关系的有利保护。用人单位、第三人均不得以受害人已经得到其他赔偿而拒绝履行己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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