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时间:
元月10日,广西马山县人民法院宣判一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发生了法律效力,交警认定不负事故责任的肇事司机被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98062.82元。
交通事故发生后,广西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处理中认定,蓝锋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司机欧明业不负事故责任。
事后,欧明业支付给蓝锋4000元抢救费后,认为交警认定自己在本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而拒绝赔偿蓝锋其他经济损失。于是,蓝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司机欧明业赔偿其其他经济损失。
马山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在本案中,欧明业欲免除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为蓝锋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对此,欧明业并未能举出证据证实,故法院对其提出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采信。对蓝锋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欧明业仅能减轻其责任,不能免除责任。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司机欧明业不负事故责任,表明其在蓝锋突然从大客车车尾跑往左侧企图绕过大客车时,采取的处置措施得当。据此,司机欧明业对蓝锋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余的损失由蓝锋自行承担。于是,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