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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平诉泽州县交通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焦点问题】
本案事实不是很复杂,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两个:
一、土堆是否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
二、被告单位是否应对原告丈夫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赵海平。
被告:泽州县交通局。
原告赵海平与被告泽州县交通局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于
原告赵海平诉称:
被告泽州县交通局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泽州县交通局的委托代理人当庭辩称,原告未能证明在事发地段的土堆是被告施工留下的矿碴,仅凭事发路段存在土堆的事实,即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起诉,实属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原告丈夫死亡的原因是交通事故的结果,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同时对本次交通事故已经调解处理,原告无权再提出诉请,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根据双方的诉辩,归纳本案的争执焦点为:被告单位是否应对原告丈夫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赵海平向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欲证明事故发生时正值冬天的晚上七点多,道路右侧有一土堆,原告丈夫杨国新行车路线正确,只是由于土堆的原因导致车辆行驶方向失控,与对面驶来的大货车相撞。被告代理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本身无异议,但否认土堆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认定,对道路上的土堆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将结合本案进行认定。
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说明土堆的大小及位置。被告代理人对此现场图无异议,但否认土堆是修路所留下的。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予以确认。土堆是否是在修路或是施工中留下的不予认定。
被告泽州县交通局向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四、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五、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2003)泽民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
六、车海朋的询问笔录;
七、车海朋的补充笔录;
八、杨有明的询问笔录;
九、杨有明的补充笔录;
十、段军明的询问笔录;
十一、段军明的补充笔录;
十二、郭志强的询问笔录;
十三、李会明的询问笔录;
十四、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
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可以证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及处理情况,原告方无异议,可以确认。
通过上述证据的分析可以确认以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