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县东山镇副业公司与江苏省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问题提示】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突遇障碍物导致伤亡后果,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蒋磊,处长。
委托代理人:周元伯、张晓陵,南京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江宁县东山镇副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树盛,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民、朱红兰,南京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省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管理处)为与被上诉人江苏省江宁县东山镇副业公司(以下简称副业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另查明:上诉人高速公路管理处为全民所有制事业法人,其事业法人登记证上登记的职责或服务范围包括路政管理、公路养护、规费征收和经营开发,经费来源为自收自支。受江苏省交通厅的委托,高速公路管理处行使路政管理和规费征收权力。据此委托,高速公路管理处可以对通过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的车辆征收车辆通行费和实施路政管理,可以对违反路政管理和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处因收费与副业公司之间形成了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处应当保障副业公司的车辆能够安全、畅通地使用该高速公路。致副业公司的车辆在正常行驶中发生事故的路障,本应由高速公路管理处及时发现并清除。高速公路管理处却因疏于巡查而未能发现并清除该路障,是未履行其应尽职责与合同义务。高速公路管理处应当对这次事故给副业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处赔偿副业公司损失费142658.30元;案件受理费4360元由高速公路管理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