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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超时效为由拒不担责 法院判决责任方应赔偿

 818,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长达六年之久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终判决被告郑百山赔偿原告老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1274.5元。

 200210月,被告郑百山驾驶无牌全挂货车与驾驶摩托车的老张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导致老张受重伤,经东营市交警队认定被告郑百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被告于2003816在东营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郑百山赔偿原告老张医疗费等各项费用71421.58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2003711之后的医疗费、其他费用及伤残赔偿金,但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付。无奈之下,老张于今年6月再次诉至法院,要求郑百山依法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被告郑百山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自己已经没有义务赔偿,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老张在事故发生后于2003715持续住院治疗,其提交的门诊收费单据中,最后一次是在200829,故原告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且老张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能够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告郑百山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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