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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比例无法认定的处理

        A是某食品公司司机,2011年2月1日,A驾驶单位的小货车外出送货,当车辆行至某乡镇路段时,遇到同乡B想要坐顺风车,于是A答应,B便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在行至一路口时A的车辆与贾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B受伤,被送往医院。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无法确定肇事双方违法行为和责任比例。事后,B向A所在单位要求赔偿,遭到拒绝,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提出,自己在搭乘食品公司司机A驾驶的货车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受轻伤。被告违反了对自己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

        A提出,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提出,司机A出于好意让B搭乘货车,属于无偿提供帮助的行为,与一般的客运合同关系不同。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不能认定A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于B人身损害的发生,本公司没有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我所交通事故律师认为本案的特殊情况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肇事双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这就使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的第三方的赔偿问题无法落实,引起了纠纷。这种情况下,应适用民法上的公平责任来确定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某食品公司应当就其雇佣的司机A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A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B的人身损害的,某公司可在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雇员B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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