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深圳交通事故律师网

咨询电话: 0755-83033185
首页 >> 案例评析 >> 正文

从一起交通事故案例谈“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案情:2009年2月1日上午,王松美无证驾驶鲁11/P1290号牌手扶式拖拉机行驶至山东省莒县境内一路段时,为躲避行人而刹车,与王家启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乘车人赵洪秀(王家启之妻)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因无现场,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无法认定责任。经法医鉴定,赵洪秀之伤构成十级伤残,共住院22天,支付治疗费、检查费、法医鉴定费等共计30109.3元,事故发生后,王松美已赔偿赵洪秀6807.5元。肇事拖拉机系王松美所有,该车在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莒县公司)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

        赵洪秀因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诉至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松美、大地财险莒县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44647.94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洪秀与大地财险莒县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大地财险莒县公司同意赔偿赵洪秀各项损失22965.74元。

        莒县人民法院认为,在难以分清双方各自过错责任的情况下,从车辆冲撞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程度分析,王松美驾驶的拖拉机比王家启驾驶的摩托车在速度、硬度及重量等方面,均存在更大的危险性。另外,拖拉机所载木材长于拖拉机车身,王松美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更增加了车辆的危险性。因此,王松美驾驶拖拉机在从事运输过程中,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行车安全,承担60%的赔偿责任;王家启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行驶中疏于防范,未确保安全,承担40%的赔偿责任。莒县人民法院判决:大地财险莒县公司赔偿赵洪秀损失22965.74元,王松美赔偿赵洪秀损失11863.08元。

        一审宣判后,王松美不服,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照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3月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主要涉及“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在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中的适用与把握,一审法院在过错无法区分、责任大小难以划定的情况下,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公平合理地分配交通事故责任,从而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所谓“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指在难以分清各自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双方对安全注意义务的轻重,按照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等,适当分配事故双方赔偿责任的一种纠纷处断方法。近年来,各地法院在处理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该原则得到了较为广泛的适用,并且取得了良好效果。




相关文章:
广州车撞死路人 死者家属被判倒赔四万元
交强险是否只在分项限额内赔偿
司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乘坐人是否担责?
钟世友等诉峰高水泥公司、重长司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纠纷一案
受理交通事故处理的部门
第1页/共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少年包庇交通肇事者

下一篇: 交通事故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的,受害人的损失由谁赔偿?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