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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谁承担责任?

        2002年3月4日22时13分左右,行人邓三在XX区东二环主路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时,适有周四驾驶XX牌小轿车由东向西在主路内左侧数第一条车道内行驶。周四发现邓三后在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轿车前部与邓三身体接触,造成邓三当场死亡,小轿车受损。邓三的家人以周四和XXXX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首先,邓三穿行二环机动车主路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第62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将其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健康置于极其危险的境地,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次,周四在紧急状态下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刹车、鸣笛、避让,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作出的必然反应,但周四发现行人时与行人相距约100米,采取的措施是鸣笛、轻踩刹车而未及时踩死刹车,避让行人时与行人所行方向一致,且在采取措施过程中轻信行人可以快速前行避开其车辆,确有不当之处。邓三行为违法以及周四采取的应变措施,共同构成减轻周四应负赔偿责任的条件,应以减轻周四对邓三之死之责任,承担50%赔偿责任为宜。周四为其所有的XX牌小桥车在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6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承保周四车辆的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死者邓三之近亲属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具有法定赔偿义务。终审判决XX车司机周四一次性赔偿死者丈夫等四人损失共计9万余元。周四反诉请求死者家属赔偿其修车费得到法院支持,获赔修车费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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