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2008年10月27日,原告李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行驶到振翔路银行路段时与被告陈某驾驶的粤BKZxx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李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深圳市龙华区人民医院接收治疗。
2008年10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现场勘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拾级。
【本案焦点】责任由谁承担,赔偿标准如何界定?
【律师意见】
被告一是肇事车辆粤BKZxx号轿车的车主,被告二是肇事车辆粤BKZxx号轿车的保险承保人。虽此次事故原被告双方都需承担一部分责任,但被告方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方承担次要责任。现二被告至今未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原告进行赔偿。本案案情清楚明确,赔偿事项合法有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
1、2008年10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现场勘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原告虽是农业户口,但事故发生前在深圳居住满一年以上(有个体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票、居住证明为证),应按照城镇户口赔偿。
3、原告的伤残等级为拾级。根据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支配收入为26729.31元/年计算,应赔偿20年,原告的残疾赔偿金是:26729.31元/年x20年x10%=53458元。其他的赔偿项目在赔偿项目清单中已经列明,并有相关票据为证。
【法院判决】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0年3月20日前给付原告李品青65000元,此款汇入原告李某某帐户;
2、原告李某某放弃被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3、本案案件受理费1045元已由原告李某某预交,此款退回原告李某某522.50元,余款由原告自行负担;
4、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给付上述款项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2008年10月27日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再无纠纷,各方权利义务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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