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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999年10月10日,铜仁市坎黄镇金龙村村民瞿政国无证驾驶贵D30150号龙马农用四轮车(车主:杨国强,男,34岁,江口县桃映乡力子元村民组村民),车载7人,从铜仁市铜江开发区开往谢桥方向,当车行至谢桥办事处仡佬坡(三级电站)处,与塔寨方向驶来的铜仁市环北办事处板桥村个体驾驶员刘青燕(驾驶证号:5222007939、C照)驾驶的贵D00808号农用车准备会车时,因车辆靠边,致使车辆翻下23.40米的坎下后,坠入11米深的水库中,从而造成 1死亡,多人受伤,车辆报废的特大交通事故。

        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经铜仁市交警队认定:此次事故是由于瞿政国无证驾驶车辆,临危采取措施不当而造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车主杨国强、新车主俞兴发(未办理过户)和瞿政国分别承担7万余元的经济赔偿。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3条之规定,瞿政国已被刑事拘留。

        此案中瞿政国造成1人死亡,多人受伤,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所谓的交通肇事罪,是指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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