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讨论交通事故后,交管部门扣留相关车辆时限的问题。
♦♦被扣车当事人咨询
先前开车把一个过路的人给撞了,车子被交警队的人以查清案子为由给扣下了,并开了个扣押单。现在我想知道什么时候交警队才放车?难道要等到我赔偿对方完毕么?
♦♦ 国晖交通事故律师解答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给予如下答复,希望您能满意: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以首先可以肯定交管部门扣留事故车辆不是无限期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第28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交通事故涉事车辆及机动车的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同时规定,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对于扣押的期限,既然是为了收集证据的需要才扣押车辆的,那么一旦事故被查清,交管部门也就没有必要再继续扣押车辆了。通常来说,一旦交管部门出具了事故认定书,那么事故即算是查清。对于那些根本无法查清的,扣押车辆的理由也即不存在。因此,扣押车辆的期限通常小于交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期限。根据《规定》第47条,对需要进行相关检验、鉴定的(包括对车辆的检验、鉴定),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既然扣押车辆的时间应小于事故认定书出具的时间,那么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前,定然会放车。事实上,《规定》第44条给以了明确,即: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备 注:对于检验、鉴定的时间,公安机关与检验、鉴定机构的约定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则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也不得超过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