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法院用《侵权责任法》审理首宗同命同赔的交通肇事案
摘要:同一交通事故,同命不再不同价。近日,南海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了首宗同命同赔案,在同一事故中身亡的3人,农村户籍死者罗某与另两位死者李某、黄某分别获得死亡赔偿金431494元。
南都讯 记者海鹏飞 通讯员黄延丽 同一交通事故,同命不再不同价。近日,南海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了首宗同命同赔案,在同一事故中身亡的3人,农村户籍死者罗某与另两位死者李某、黄某分别获得死亡赔偿金431494元。
事发
去年8月14日深夜,南海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摩托车司机李某及乘客罗某、黄某全部身亡。6天后,交警作出责任认定,肇事货车司机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身亡的摩托司机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醉酒)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乘客罗某、黄某无责。
据悉,罗某系农村户籍,在佛山居住、工作时间均不足一个月,按照以往的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只能按佛山农村标准计算。而同一事故中死亡的李某、黄某,已在佛山市连续居住、工作一年以上,可以按佛山地区的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事故发生后,死者罗某的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其损失。
审理
南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按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本案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李某、黄某、罗某死亡,李某、黄某两人已在佛山市城镇连续居住、工作一年以上,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赔偿标准。而死者罗某虽是农村户口,且未在城镇连续居住工作满一年,但因其与李某、黄某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死亡,可按相同数额确定其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