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侯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
原告李某、侯某的女儿李某某于
李某、侯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的要求已经法院判决了,现在执行过程中,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受害人起诉机动车方判决生效后能否另行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相关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lll条第5项: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原告作为权利主体,其民事权益已经过审判由本案第三人师某作为义务主体进行了赔付。该法律关系已经终结。至于本案另一第三人洪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系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主体不属于原告,原告为此主张权利与法律规定相悖,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裁定:驳回原告李某、侯某的起诉。
李某、侯某不服原裁定。上诉称:肇事车主及司机均无赔付能力、其不能实际得到赔偿,故其提起赔偿之诉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上诉至中级法院,要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李某、侯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过诉讼途径由法院依法做出判决,明确由本案第三人师某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洪某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李某、侯某的起诉并无不当。故对李某、侯某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评析】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已获得法院生效判决赔偿情况下,不能另行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本案中,李某、侯某在已经法院生效裁判赔偿情况下,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和上述法律规定,不能再重复提起诉讼,故法院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