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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搭车摔下死亡责任的认定

【案情简介】

       20011125晚,原告何某之夫张某与被告王某等10余人共同到坐落在某居民小区刘某家,为刘某庆贺乔迁之喜。当晚22时许,张某、被告王某从刘某家出来准备回家。刘某见张某饮酒有些过量且见王某的交通工具是小型客车,便向王某提出张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不安全,问其可否用车将张某送回家,王某表示同意。张某坐在王某的身后一排。王某驾车行至小区东侧路段时,张某不慎从车上摔下。张某被送往某医院诊治,后因伤情严重转往北京天坛医院治疗,同年112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认定张某摔伤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张某去世后,其所在单位支付了张某的医疗费、给付家属困难补助费等费用。原告何某将被告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之间是合同关系还是侵权关系?如属侵权关系,被告王某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第107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理结果】

        ()本案不属于合同纠纷,而属于侵权纠纷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当事人之间经自愿协商,建立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具有如下的特征:首先,它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次,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最后,它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是当事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意,因此必须存在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相互作出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件,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而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依法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与受害人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并没有相互之间的意思表示,更谈不上意思表示一致,最根本的一点是双方没有形成、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因而原告何某之夫张某与被告王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的合意,由此引发的诉讼属于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而不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王某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的侵权行为,特殊的侵权行为只限定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主要包括: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损害的民事责任,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建筑物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8种。本案不在这8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范围之内,应当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范围。

        一般侵权行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必须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最复杂的。那么,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呢?这是本案被告承担责任的关键。

        就本案而言,在讨论因果关系问题之前,要先明确本案的事实认定问题。案件的事实总体上是清楚的,但由于张某已经死亡,没人亲眼目睹张某如何摔出车外。在这个问题上原被告双方的争议很大。原告主张是被告没有将车门关好,兼有被告饮酒的事实导致张某摔下车。被告则称是张某自行将车门打开所致。关于事实的焦点集中在车门是否关上和与之相关的事实,即张某在途中是自行开门还是由于车门没有关。本案中,原告并不是事实的经历者,所述的事实缘于他人的转述和自己的猜测。张某已经死亡,也无法对相关事实进行质证。经查明,被告没有自己关车门,是刘某给关上的,刘某证实已经将车门关上。

        既然车门已经关上了,又如何开的呢?车门在行进中打开,无非有两种情况,一是车内有人打开,二是车出了故障,导致车门在行进中打开。因此,如果排除了车的故障原因,就完全可以推断车门是张某打开的。从设计和车的实际使用看,车门一旦关上,应当不会在风力、颠簸等非直接作用下打开。只有存在故障,才可能出现,实际在张某摔下之前和之后的相当长(包括以前使用和以后的使用的过程中)的时间内,车门根本就没有故障现象。由此可以断定被告的车不存在故障因素。可以推定是张某在车内将车门打开。因此,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就完全可以排除被告的行为与张某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综上,本案中被告王某不是从事旅客运输工作的,而且其是受朋友之托把张某送回家,他们之间不是一种有偿服务。张某的死亡完全是由于自己过失而坠落下车所致,与被告王某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王某对此无法预见,更无法控制。因此王某无过错责任,对张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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