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黄A,男,
法定代理人兼原告:黄C,男,
法定代理人兼原告:刘某某(黄c之妻),
被告:北京市某某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三原告诉称,黄B系黄A之父黄c与刘某某之子。
被告辩称,黄8存在违章行为,交管部门已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
【争议焦点】
北京市某某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知识】
1.《民法通则》第l26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6条第l款: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南六环为封闭式收费高速公路,被告为南六环的管理者。2004年1月25 Et下午,黄8驾驶桑塔纳轿车,内乘肖某、黄某,当车由东向西行至大兴区南六环广顺桥下时,在躲避路中一条无主犬时,车辆失控,与路边隔离带相撞,犬当场死亡,黄B、肖某受伤,黄B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黄B,1981年5月出生,其系非农业家庭户口,其婚姻状况为未婚。
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案卷、照片、常住人口登记卡、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公路公司作为南六环封闭式收费高速公路的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无主之犬,其存在管理瑕疵,应承担赔偿责任。从肖某及黄某在交管部门的陈述来看,黄B驾车系超速行驶,且没有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其本身也有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公路公司的赔偿责任。从交管部门对秦某的询问笔录及黄B的户口登记卡来看,黄A为黄8的非婚生子,享有要求公路公司赔偿的权利,其应为赔偿权利人,为本案适格原告。黄C、刘某某均系辽宁省海城市的村民,有生活来源,且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因此,对黄C、刘某某要求公路公司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公路公司的赔偿范围为三原告要求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黄A的生活费。对黄A、黄c、刘某某的赔偿数额,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黄B、公路公司的过错程度计算。
据此,丰台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6条第l款第(1)项、第2条、第18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于
(1)北京市某某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黄A、黄C、刘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73804.4元。
(2)北京市某某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黄A、黄c、刘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8000元。
(3)北京市某某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黄A被抚养人生活费53394.24元。
(4)驳回黄A、黄c、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案件启示】
道路、桥梁等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时,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公路公司系南六环封闭式收费高速公路的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无主之犬,其存在管理瑕疵,对黄B的死亡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