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深圳交通事故律师网

咨询电话: 0755-83033185
首页 >> 案例评析 >> 正文

管理瑕疵致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黄A,男,2002424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法定代理人兼原告:黄C,男,1957319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海城市。

        法定代理人兼原告:刘某某(c之妻)195985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北京市某某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三原告诉称,黄B系黄A之父黄c与刘某某之子。2004125,黄B驾驶桑塔纳轿车,内乘肖某、黄某,当车由东向西行至大兴区南六环广顺桥下时,突然,高速公路上出现一条犬,黄8驾车躲闪不及,与路边隔离带相撞,造成黄B死亡,肖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黄8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第2款规定的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我们认为,黄B没有违章行为,其处理交通事故得当。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法院对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不应采信。同时,南六环作为封闭式收费高速公路,不应当出现犬类等动物,公路公司作为道路的管理者,存在管理瑕疵。因此,公路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公路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571770元。

被告辩称,黄8存在违章行为,交管部门已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2004115l25日,我公司没有发现路网破损,也没有对路网进行维修的记录,犬可能为第三人所遗弃。因此,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北京市某某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知识】

        1.《民法通则》第l26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6条第l款: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南六环为封闭式收费高速公路,被告为南六环的管理者。2004125 Et下午,黄8驾驶桑塔纳轿车,内乘肖某、黄某,当车由东向西行至大兴区南六环广顺桥下时,在躲避路中一条无主犬时,车辆失控,与路边隔离带相撞,犬当场死亡,黄B、肖某受伤,黄B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412524,交管部门对肖某进行了两次询问,肖某均称黄B的行驶速度为l30—140公里/小时。200424,黄某在接受交管部门的询问时也称黄8的行驶速度大约为l40公里/小时。200425,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经鉴定认定,黄B驾驶的桑塔纳轿车造成事故现场遗留制动拖印的速度大约为100公里/小时。发生事故路段最高限速为100公里/小时。

        2004212,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黄B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第2遇有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肖某、黄某不负事故责任。当事人对该责任认定均没有申请重新认定。

       B19815月出生,其系非农业家庭户口,其婚姻状况为未婚。2004126,秦某到交管部门接受询问,其自称与黄B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子黄A。黄A2002424出生。黄B之父黄C1957319出生,黄B之母刘某某,l95985日出生,两人均系农业家庭户口。

        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案卷、照片、常住人口登记卡、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公路公司作为南六环封闭式收费高速公路的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无主之犬,其存在管理瑕疵,应承担赔偿责任。从肖某及黄某在交管部门的陈述来看,黄B驾车系超速行驶,且没有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其本身也有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公路公司的赔偿责任。从交管部门对秦某的询问笔录及黄B的户口登记卡来看,黄A为黄8的非婚生子,享有要求公路公司赔偿的权利,其应为赔偿权利人,为本案适格原告。黄C、刘某某均系辽宁省海城市的村民,有生活来源,且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因此,对黄C、刘某某要求公路公司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公路公司的赔偿范围为三原告要求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黄A的生活费。对黄A、黄c、刘某某的赔偿数额,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黄B、公路公司的过错程度计算。

       据此,丰台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6条第l款第(1)项、第2条、第18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于2004923作出判决:

      (1)北京市某某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黄A、黄C、刘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738044元。

       (2)北京市某某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黄A、黄c、刘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8000元。

       (3)北京市某某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黄A被抚养人生活费5339424元。

       (4)驳回黄A、黄c、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案件启示】   

        道路、桥梁等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时,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公路公司系南六环封闭式收费高速公路的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无主之犬,其存在管理瑕疵,对黄B的死亡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页/共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公路管理部门未尽义务引发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下一篇: 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应获得赔偿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