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争议焦点】
侯某是否获得赔偿。
【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本案中,侯某与齐某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齐某疲劳驾驶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侯某受伤致残,侵害了侯某的人身权并且造成了精神损害,因此法院判决齐某赔偿侯某经济损失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侯某经被告齐某允许,搭乘齐某驾驶的“东风”牌大货车由蠡县返回内蒙古,虽未向齐某支付费用,但双方已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因疲劳驾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侯某受伤致残。且被告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因此,在此运输合同中,齐某未能履行将侯某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并因过失致侯某受伤致残,对此,齐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照《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判决齐某赔偿侯某经济损失131345.88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案件启示】
搭车人与驾驶入之间已经形成运输合同关系,驾驶人违约要承担法律责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