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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应获得赔偿

【案情简介】

2000928l0时许,原告侯某经被告齐某允许,从河北省蠡县搭乘被告齐某驾驶超载的东风牌大货车返回内蒙古。291时许,当齐某驾车行至京石高速公路北京市房山区境内上行方向29公里处时,因疲劳驾驶驶入第三条车道,大货车右前部与在第三车道内行驶的杜某驾驶的解放牌大货车左侧后部相刮,乘车人侯某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经北京市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处理,认定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某无责任。侯某受伤后,先后在良乡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及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住院治疗32天,共花医药费等近4万元。侯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住院营养费、伤残补助费、残疾用品费、假肢费、以后护理费及二次手术费等共计25万余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在案件审理之中,侯某的伤情经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为:伤残程度属5级。

【争议焦点】

侯某是否获得赔偿。

【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本案中,侯某与齐某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齐某疲劳驾驶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侯某受伤致残,侵害了侯某的人身权并且造成了精神损害,因此法院判决齐某赔偿侯某经济损失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侯某经被告齐某允许,搭乘齐某驾驶的东风牌大货车由蠡县返回内蒙古,虽未向齐某支付费用,但双方已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因疲劳驾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侯某受伤致残。且被告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因此,在此运输合同中,齐某未能履行将侯某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并因过失致侯某受伤致残,对此,齐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照《合同法》302条的规定,判决齐某赔偿侯某经济损失13134588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案件启示】

搭车人与驾驶入之间已经形成运输合同关系,驾驶人违约要承担法律责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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