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另查明,北京市某区顺安路二啤东侧十字路口事故发生前已设置交通信号灯,双方车辆相对行驶时信号灯均为绿灯,使用状况正常。杨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4.6mg/100ml,属醉酒驾车。
【争议焦点】
1.原告杨某醉酒驾车是否承担同等责任。2. 原告、被告是否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法律知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l款第l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醉酒驾车,是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被告系有多年驾龄的驾驶员,驾驶数年未审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在事故前未能充分注意到相对方向直行车辆也是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但与原告醉酒驾车相比较过错次于原告,应负次要责任。对原告身体所受到的损害结果,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决确定被告张某按4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共计11076.73元。被告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故予以维持。
【案例评析】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杨某、张某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均负有责任,杨某醉酒驾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张某系有多年驾龄的驾驶员,驾驶数年未审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事故前未能充分注意到相对方向直行车辆,应负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