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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遇劫后追赶3公里驾车撞死劫匪引争议

516下午2时许,司机朱某在广州东城温塘西路85号装载货物时,被两名男子飞车抢走一挂包。两名男子抢夺得手后,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逃离。

  被抢者朱某在驾车追赶过程中与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摩托失控倒地,两名男子坠车受伤,其中1人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另1人昏迷被送往医院救治。朱某被抢挂包在事故现场被找回。警方称,目前司机朱某正在接受相关调查。两名抢夺嫌疑人的身份及案件审理工作正在进行中。
老朱撞死劫匪是否正当防卫?

  驾车追匪导致劫匪一死一伤,是正当防卫?还是于防卫过当?有市民认为,虽然对方是劫匪,但生命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老朱的做法有些过了。
本律师认为,朱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范围。就该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

    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

    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

     4.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因此,下列三种行为,不是正当防卫;(1)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

    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二、无过当防卫权

    所谓无过当防卫权,有的称特殊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该款规定,实施无过当防卫,首先,必须具备正当防卫成立的上述相关条件。其次必须是针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本案中,劫匪的行为一直在进行中,逃逸的过程也在朱某的视线范围内,因而,朱某追赶正在实施的暴力抢劫犯罪分子,造成劫匪一死一伤的后果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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