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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低于60公里,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案件
2010年9月22日,赵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车在运输的途中,被一辆货车追尾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在夜间的高速公路上,事故造成货车司机王某和董某当场死亡,一人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交警部门在调查事故过程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货车司机王某追尾车辆未保持有效的紧急制动所需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在夜间高速公路上行驶未保持60公里以上的最低车速,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因素,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双方在商议赔偿协议的过程中未达成共识,被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安全交通法》规定,高速公路上的行驶速度最高不超过120km/h,最低不低于60km/h。任何车辆在行驶于高速公路上必须遵守此项规定,违反此项规定,在驾驶中极易存在安全隐患,这也是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一定原因。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存在例如雾天,下雪、沙尘等恶劣天气,故法院判定在本次事故中追尾车辆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追尾车辆承担次要责任,法院认可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赵某按照次要责任按比例赔偿王某家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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