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深圳交通事故律师网

咨询电话: 0755-83033185
首页 >> 法律知识 >> 处理程序 >> 正文

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应如何做?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此做了规定: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
第1页/共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受理交通事故处理的部门

下一篇: 车辆在校园内通行发生事故怎么处理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