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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交强险连连亏损的猜想
保险行业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交强险经营亏损达10.1%,五年来累计亏损173亿元。2012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简称《解释》)的规定,为交强险案提供的判定标准,在理论上增加了交强险公司的赔偿压力。
《解释》与《交强险条例》存在明显冲突:对于投保人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存在保险合同中免责的事项,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先行赔付受害人,赔付后是否具有向投保人追偿的权利,两部法律中存在较大的争议。交强险是以侵权为基础的商业责任险,其责任判定标准是在于是否侵权,保险公司的赔付问题是根据保险合同中的责任认定来确认的,从交强险的的原理来说,保险公司没有赔付责任,不存在追偿的情况发生。《解释》中规定,投保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时候,保险公司也需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但事后具有向投保人追偿的权利。此项规定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通过追偿行为,可以让肇事人承担事故的最终责任。
《解释》的制定条件来自于各个省市的法院,这从侧面反映出保险公司在法院审理中的地位,保险公司在庭审中基本都是出于被告的诉讼地位,从法律的角度上,保险公司是事故中的第三者,诉讼中存在许多保险公司承担超额的判决。《解释》中对于精神损失费的定额很高,幅度也很大,影响了保险合同中的精神损失费的规定,这都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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