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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交通法规部分新变化

        制度三大标准变化:

        (一)、赔偿标准变化:新的死亡赔偿金法规按照死者生前的居住地收入情况来确定。农村户口人员在城市工作收入时间达到标准,其死亡赔偿金按照常驻地人均收入计算。丧葬费由原来的800元提高至6000元。其他赔偿项目也相应增加。

        (二)、赔偿范围变化:新的法规将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不在包含于死亡或伤残赔偿金内。对于事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新法规规定可以根据伤残和护理依赖程度来索赔20年的护理费用。

        (三)赔偿程序变化:原法规规定交通事故起诉需要通过两次交警人员调解和出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新法规规定事故人可不经过调解直接上诉。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性质变化:原法规规定,事故人对认定书不负的,可向上级执法机关申请复核或向法院提出诉讼。新法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诉讼证据之一,法院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有效证据,对事故责任划分做出判决。

        交警部门在事故处理中的角色位置变化:原法规赋予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和划分责任的权利,具有排斥司法管辖权。新的法规规定,交警部门只是作为个事故的取证和专业认定,赔偿和责任确认是由法院来完成。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处理结果产生的影响变化:新的法规规定,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化分不等同于法院判决的事故责任划分。认定书只能作为事故方的证据存在,与其他事故人提供的证据一样都是需要经过法院认证后才能作为法院责任判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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