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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人自杀,责任如何判定

        2011年7月1日,秦某驾驶一辆货车在行驶的途中与钟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钟某身体多处受伤和事故车辆受损。交警部门在调查事故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钟某和秦某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相同因素,故钟某和秦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钟某在事故后被送往医院治疗,钟某在院治疗半个月后,在身体尚未康复的情况下坚持回家,回家两天后,在家中自杀身亡。

        钟某家属在钟某自杀后,以发生车祸后精神抑郁为理由,要求秦某和保险公司赔偿钟某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项目共计37万余元。秦某和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医疗费和其他事故损失,拒绝赔偿丧葬费等,理由是钟某的死亡与本次事故没有因果关系。钟某家属便将秦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其赔偿损失。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钟某的死亡原因是自杀,但此次交通事故导致钟某的精神和身体遭受严重打击和伤害,是构成钟某自杀的一个因素。事故造成的打击和伤害与其自杀有这间接的因果关系。故法院判决被告秦某和保险公司承担钟某因死亡造成的损失的20%。保险公司不负一审判决,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结果明确符合法律规定,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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