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解释》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范围,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承担以及相应的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程序作了规定,具体涉及内容为:
一、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的认定上
(一)确定了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情形;
(二)租赁以及借用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不足部分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挂靠、套牌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套牌人与被套牌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四)转让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五)道理管理者与施工单位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情形;
二、在对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范围上
(一)对人身伤亡的赔偿
包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对财产损失的赔偿
包括维修费、重置费、合理停运损失以及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三、在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承担上规定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以及实际侵害人、投保车辆的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分担。
四、涉及的事故赔偿诉讼程序
保险公司被告资格的规定、死亡交通事故案件中对死亡赔偿金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