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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交通事故带来的伤残甚至死亡,不仅仅是给受害人带来的身体上的损害或消灭,更大程度上带来的是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根据《解释》,因交通事故导致精神伤害的,受害人或是其近亲属可以获得相应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解释》予以确定。所以,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需依照《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解释,精神损害需在第一次侵权诉讼中提出,否则,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理由要求赔偿的,将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且规定了精神损害的赔偿是基于受害人残疾、死亡或是其他导致精神痛苦的损害。
 
      精神赔偿的数额没有具体的标准,但《解释》列举了赔偿需要参照的内容包括:
 
      1、导致侵权伤害的行为人的过错;
 
      2、侵权行为的手段、场合、方式;
 
      3、侵权结果的社会影响力;
 
      4、侵害人因侵权的可得利益
 
      5、法院地经济水平以及赔偿人的赔偿能力等。
 
      对交通事故而言,精神损害赔偿是法律规定的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非财产利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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