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深圳交通事故律师网

咨询电话: 0755-83033185
首页 >>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1999]5

【发布日期】1999年1月29日

【生效日期】1999年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1999129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5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一九九八〕一百四十三号《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此复


 

第1页/共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