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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与其他调解方式的区别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对道路通行的要求提升,交通事故频发成为道路发生阻碍的主要原因之一。因其及时高效、方便快捷的特点,调解作为处理事故纠纷的一个重要手段被广泛应用。交通事故的调解方式分为诉讼中法院主持的调解和诉讼外交警部门主持下的调解,那么法院调解相比较其他调解方式有什么区别呢?

      第一,是否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调解发生在当事人提出诉讼之后,属于诉讼行为,对当事人有诉讼上的约束力;交警的调解则是发生在诉讼之外,并没有诉讼的约束力。
 
      第二,主持的主体不同。法院调解是由法院的审判人员主持进行的,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法院建议,调解具有司法的性质;交警的调解是在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进行的,必须由双方当事人都同意提出申请才能进行,调解不具有司法的性质。
 
      第三,调解协议的效力。法院的调解协议经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其效力等同于法院判决书的效力,并且在诉讼程序结束后,当事人可以凭借该调解书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交警部门作出的调解书只有一定的见证力,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就该争议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法院调解比交警主持的调解在程序上更加的严格和规范,体现了法律的威严性和严谨性。交通事故当事人在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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