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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的性质,您都了解吗?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交通事故中调解协议书具有什么样的性质。
 
      交通事故之后,伤者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通过交通事故调解,能尽快的获得赔偿,这对伤者或死者来说,的确是一件值得安慰的事情。但是您们对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的性质了解吗?
 
      交通事故调解是指交通事故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在公安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当事人之间相互谅解与让步,就争议的赔偿权利及义务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通过上述概念是否有了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的性质的影子?如果还不够清晰,那从以下3个理由解说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的性质:
 
      1.交通事故当事人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并不是必须要经过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只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途径,调解内容完全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的条例规定,调解书经过交通事故的每个当事人签字后就能立刻生效,并不需要经过主持机构的公安交管部门盖章。这无疑就是排除了行政部门干预的情况,调解书只有交通事故里的当事人。
 
      3.当然,这调解书不像法院的判决书。经过公安交管部门的调解的协议书,当事人不签字或签订后不履行或者不按调解书约定的履行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所以,从上述的3个理由清晰的阐述了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的性质是属于民事合同性质的。不管是从调解的程序步骤还是从调解协议的生效要件上,都是符合民事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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