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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中的调解协议书

      通常调解成功后,双方当事人都会达成调解协议,法院调解也不例外。那么法院调解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有哪些特殊要求呢?

      1、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2、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3、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4、如果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是不予确认的:
 
      (1)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3)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5、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常,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是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上述所说调解书具有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正在进行的诉讼结束,因为纠纷已经通过别的解决方式得到了解决,所以诉讼当然也就没有必要再进行下去了。
 
      2、双方当事人对达成的调解书是不允许再上诉的,换句话说,当事人不能因为对此案的处理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
 
      3、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消灭。
 
      4、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能力,换句话说,如果具有给付一方的当事人没有按照调解书上的规定履行义务的话,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公权力要求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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