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针对道路交通事故中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作为交通事故处理证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该条明确了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是记载于事故认定书中的。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第46条,事故责任的判断依据为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对于事故认定书,一般情况下为交管部门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这样事故责任也会随之被确定下来。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载的事实尤其是事故责任对事故的处理极为重要,因为事故责任的大小往往是交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人民法院认定刑事犯罪以及民事赔偿争端解决的依据。当出现当事人认为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不合理的时候该如何做呢?《规定》给予了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依据其第51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时应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复核的结局有两个:
原因: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
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原因: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
结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
鉴于申请复核的时间比较紧,必要时当事人应当及时咨询专业交通事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