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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巴车与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怎么解决?

      摘    要: 本文讨论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引起人身、财产损害如何解决赔偿的问题。

      有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咨询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一方为大巴车,一方为私家轿车,事故发生后各方都有损失时,事故赔偿处理的相关情况,本文对之进行一定阐释。
 
      大巴车与私家车都属于机动车,为此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予以赔偿;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如果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这样,首先确定了赔偿的基本负担情况。
 
 
      大巴车一般隶属于某个公司、集团或是单位,为此,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当交强险理赔不足后,机动车之间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损失。大巴车一方如果是其工作人员工作中导致事故发生的,那么由单位承担损害赔偿的替代责任。私家车一方通常由驾驶员或是实际车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过错责任。
 
      
      此外,对于交通事故赔偿,还会涉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理赔问题,商业三者险的理赔是在交强险理赔不足时发生的,其承担的实际上是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应当承担赔偿的那一部分,赔偿的依据为商业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定。
 
      
      在赔偿数额计算上,需要从掌握的证据出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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