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因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争端,在各方一致请求的情况下,交管部门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是我国行政机关参与民事争端解决的一种机制,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调解。
虽然交通事故赔偿争端还可通过自行协商、诉讼的途径解决,但是调解也是很好的一种渠道。关于调解,可有如下内容:
一、调解的原则
调解的原则为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备注: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
二、调解的申请
涉事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备注:如果超过法定期限,交管部门将不接受调解申请。)
二、调解的流程
1、调解时间、地点通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调解申请后,将会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相关当事人。
2、损害赔偿的数额
对于损害赔偿的项目,交管部门会依法进行明确,赔偿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
三、调解的生效及效力
调解书需经涉事当事人签字后方生效,生效的调解书对各方有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约束力。
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对方可以主张违约。对于受害人一方来说,赔偿义务人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其还可另行起诉侵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