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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

       摘要: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可以一致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
 
      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一致提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的,由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程度不同,事故的调解期限也不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4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一致申请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公安交管部门调解的期限为10日。不管调解成功与否,都要在10日内制作书面文件:调解成功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终结书。
 
      一、公安交管部门应按照以下规定日期开始进行调解:
 
      (一)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从法律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受伤人员需要进行治疗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的,从受害人向有资格的机构申请评定残疾等级,残疾等级评定出来之日起;
 
      (四)如果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之日起。
 
      二、公安交管部门分别组织调解情形
 
      (一)如果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人数为2人或者2人以上的,由于各伤者的伤情不一样或治疗情况不一样,导致治疗终结或者定残的时间不一样;
 
      (二)如果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有人受伤,有人死亡,受伤者之间,受伤者与死亡者之间会因为治疗终结时间或者是定残时间与死者的丧葬事宜结束时间不相同,导致调解期限开始的时间不一样;
 
      上述情况导致调解期限开始的时间不一样的,公安交管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组织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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