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受害人因该损伤构成残疾的,可以向赔偿义务人索赔残疾金。如果受害人构成残疾的,交管部门为何从定残之日起开始调解呢?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受害人因该损伤构成残疾的,可以与赔偿义务人一同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调解。如果受害人构成残疾的,交管部门应当在受害人定残之日起开始调解,为什么呢?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4条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伤残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从定残之日起开始调解。因此,交管部门对伤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首先是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下面我们来从法律为何要作出这样的规定来进行分析为何交管部门对伤残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从定残之日起开始调解。
一方面,当时人在未进行伤残鉴定之前,其损失一直在发生。如果存在伤残的,定残之日作为一个时间点隔开前面所发生的损失,以及以后可能发生的损失,将赔偿分为两部分进行计算。
另一方面,受害人损伤如果构成伤残,如果没有定残的,就不知道受害人的伤残等级,那么岁受害人的损失计算将会不准确。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调解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将造成损害。所以,法律规定交管部门调解应当在定残之日起开始进行,这样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以上便是在受害人伤残的情况下,交管部门为何要从定残之日起开始调解的一些原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