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造成人员伤害的交通事故中,如果伤者需要进行抢救治疗而肇事者一方又拒绝支付,此时,受害人一方该如何做?
抢救费用往往是紧急情况下产生的,针对事故发生后,伤者需要紧急入院治疗,为此所花费的必要医疗救助费用。虽然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费用问题而拒绝抢救伤者,但是抢救费用不仅仅是一时的,也可能会有一个持续的过程。
对于抢救费用的支付,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可以由如下四类主体进行:
一、受害人自身支付
受害人自身支付是指由受害人自身或其家属进行支付,如果事后明确了损害赔偿的比例关系,这样后期对于该部分支出的费用,可以向赔偿义务人索赔。
二、肇事车主一方支付
作为引发交通事故发生的肇事车主一方,其很可能将是最终赔偿责任的人,如此,当然可以预先支付一定的费用,包括抢救费用作为赔偿责任的一部分。实践中,交管部门也会存在让肇事车主交纳保证金的情形。
三、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垫付
依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特殊情形下,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接到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需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相应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经核实后,对于那些符合规定的事故抢救费用,保险人应当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交强险的垫付需要肇事机动车有交强险。
四、交通事故道路救助基金垫付
在出现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情形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道路救助基金可依据规定进行相应抢救费用的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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