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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骨折做伤残等级鉴定有啥用?

       摘     要: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伤害案件中,受害人受到骨折伤害,那么其进行伤残鉴定的意义在哪?
 
      我国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伤残有专门的标准,具体可见《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下称《评定》),通过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报告,即可明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不论是骨折伤,还是其他伤害,一旦有获得伤残的可能,那么伤残等级的意义就在于获得伤残赔偿项目的赔偿。
 
      骨折伤害有很多,构成伤残的情况也有很多标准,诸如腰椎一椎体1/3以上压缩性骨折为10级伤残、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为9级伤残、8肋以上骨折为9级伤残、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为9级伤残等。如果伤者可以明确自身的伤害情况,并且与《评定》内容基本相符,那么尽可委托鉴定。在是否构成伤残不明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先行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选择鉴定机构。因为,即使是同种伤害,不同的鉴定机构可能会得出不一样的结果。
 
      伤残等级鉴定明确后,受害人可以主张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专属性的项目赔偿,此外,构成伤残的,通常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我国各地不少地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与伤残等级直接有关,例如在广东省深圳市,依据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严格依照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为10万元,二级伤残为9万元,依次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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