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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怎么办?

       摘      要:本文介绍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处理产生的影响问题。
 
      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6条已经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地位,也即由交管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等诸多情况并结合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制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事实上,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地位不容小视。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事故事实、各方对事故责任的承担等情况,都直接或是间接的决定着当事人之间、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以及司法机关与当事人对事故的处理与态度,影响着各方赔偿责任的负担、影响着交管部门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同时也影响着公安机关对涉及交通犯罪嫌疑的人的司法处置措施。
 
      以当事人之间的赔偿处理为例,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后,各方应如何应对呢?
 
      一、申请复核
 
      鉴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重要地位,我国相关规定给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第51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如果上级交管部门支持一方的复核意见,那么,会责令下级交管部门重新对事故进行事故认定。
 
      二、调解或是和解的展开
 
      事故认定书出具后,各方对事故有了较为准确的认识。如果各方对事故无异议,则可对赔偿问题进行和解或是调解。调解的,依据《规定》,为各方当事人一致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三、相应费用的垫付及保险理赔
 
      如果事故责任清楚,那么对于医疗抢救等费用,赔偿义务人一方可以先行进行垫付。涉事车辆有相应保险的,保险公司也可及时的介入,开展保险理赔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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