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介绍非深户人员在深圳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
有深圳地区受害人咨询其非深圳户口,但是在深圳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该如何的问题,本文就此予以回答。
在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项目中,与受害人户口有关的无非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三个,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三个项目在计算时因受害人的户口不同所适用的计算数据也不同。深圳亦是如此。
深圳属于经济特区,依据《解释》第35条,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时,适用深圳上一年度的相关经济数据,具体为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时用到的深圳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用到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如果受害人为城镇户口,即适用城镇相关数据;如果受害人为农村户口,则适用农村相关数据。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适用的城镇户口或是农村户口并不是说就是深圳户口或非深户口,即使是外地的城镇户口也可用深圳城镇户口的数据进行计算,当然,前提是深圳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
另外还有就是农转城的问题,也就是说即使是外地的农村户口,一旦符合相关规定,也可按照城镇标准获得赔偿,具体条件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为: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备注:这里的城镇不限于深圳,可以是其他城镇)。